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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州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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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信州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应用,促进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365体育投注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西省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65体育投注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和开放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包含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目录管理系统)、资源共享门户、交换系统、数据资源中心等;数据开放平台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设立资源开放门户。

第四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及其相关活动。

第五条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务服务,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的组织实施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共享和开放平台的日常管理,指导全区政务部门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负责并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基础设施的建设,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为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做好技术支撑和服务。

各政务部门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工作,并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管理、目录编制、共享、开放和更新维护等工作。

各政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

第六条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国家、省及市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开放工作。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

第七条政务服务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365体育投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的统一要求,制定《信州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以下简称《编制规范》)。

各政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根据《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本部门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政务服务负责汇总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形成全统一、动态更新、共享校核、权威发布的《信州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各政务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照《信州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提出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各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汇总后,形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责任清单,明确各政务部门的共享和开放责任。

各政务部门获取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需通过目录管理系统获取。省、市、政务信息资源通过目录管理系统进行目录同步和资源共享。

第八条政务部门应当确定所拥有的信息资源是否向社会公众开放。在目录管理系统选择不向社会公众开放,则该信息资源归入资源共享门户,形成共享目录;在目录管理系统选择可向社会公众开放,则该信息资源归入资源开放门户,形成开放目录,所有开放的信息资源默认为无条件共享的信息资源。

第九条涉及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与删除,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当提前一个月通过目录管理系统通知信息资源使用部门,以免影响使用部门的业务应用,并需通过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更新发布。

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对现有信息资源目录或内容等有疑义或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通过目录管理系统反馈给信息资源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三章资源共享

第十条资源共享门户主要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检索查询、申请订阅等服务,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有条件共享∶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不予共享∶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将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对接。各县(市、区)有单独建设县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必须符合全省统一数据共享交

换相关技术标准,实现市、县两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

各政务部门根据信息资源的性质和特点,可选择采用库表、文件、服务接口等方式提供共享。采用服务接口方式提供共享,

则应按照相关接口标准规范生成服务接口,通过目录管理系统挂接服务接口,并提供接口描述及调用方法。

第十三条各政务部门指定数据专员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并具体协调信息资源申请以及审核工作。所有涉及共享的信息资源都必须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传输,各政务部门信息系统间不再直接传输信息资源。信息资源使用部门申请信息资源时,应当提供使用用途和信息系统名称。

第十四条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目录管理系统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目录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上传加盖公章的信息资源使用申请函。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初步审核,再将申请转给信息资源提供部门。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答复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答复意见使用政务信息资源;对答复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当说明法律政策依据及理由。

第十五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申请上级政务信息资源时,先向本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提交申请,再由本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在上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申请订阅。

第十六条当上级某类信息资源被多个部门提出共享申请,由本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进行汇总,统一向上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提出整体授权申请。上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后转交至信息资源提供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各政务部门新建和改造升级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建设主题信息资源库,依托本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信息资源使用部门提供共享服务,并通过本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订阅信息资源,开展相关应用。

第十八条各政务部门通过共享获取的其他部门信息资源仅限于本部门履行职责时使用,未经信息资源提供部门授权不得将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加工、转化或另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及其他商业用途。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应对共享信息资源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

第四章资源开放

第十九条资源开放门户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的互联网门户网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服务。

第二十条信息资源开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365体育投注: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履行365体育投注:保密审查程序,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可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当向社会发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开放目录申请政务信息资源。

依法已经解密或者经过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符合开放条件的政务信息资源,可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信息资源开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能源、农业、环境、经济、金融、安全、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

第二十二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江西省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技术规范》发布信息资源。

无条件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资源开放门户直接获取。有条件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资源开放门户提出申请,信息资源提供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开放的应及时开放,不同意开放的应当说明法律政策依据及理由。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二十四条各政务部门应当落实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脱敏、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的安全保障体系。

各政务部门应当保障通过共享获取的其他部门信息资源安全,信息资源提供部门不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源在其他部门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二十五条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平台安全防护,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测评和应急演练。

完善身份认证和安全保障体系,对访问政务信息资源的人员进行实名实人认证,建立人员访问控制、数据加密脱敏、信息审计追踪和灾难恢复机制,确保平台数据安全。

建立日志审计机制,确保信息汇聚、共享、查询、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

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根据需要将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的信息资源提供和使用部门。

第二十六条各政务部门、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网络安全主管部门、保密部门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安全事项、保密事项检查。

第六章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当主动、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资源,确保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八条各政务部门将本部门数据专员的信息报送至本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如有人员变动,应当及时更新。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落实工作,并对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编制、共享、开放和更新维护情况进行评估及考核。

第三十条政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由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领导小组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共享和开放平台提供政务信息资源,或提供的信息资源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三)未按照规定受理、答复或者反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申请;

(四)将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数据的共享和开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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